浙江在线01月24日讯
一名有吸毒史的外来务工者,为了自行车相撞之类的小事,致人一死一伤。昨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判处死刑。
案情回放
30分钟内连续作案,致人一死一伤
现年29岁的被告人邓正银,云南省镇雄县人,长期在玉环县打工,是一个多年吸毒的“瘾君子”。
2007年7月25日19时多,邓正银在楚门镇前排村骑自行车,与对向正常骑行的陈皎锋的自行车相撞。邓正银摔倒在地,起来后向陈皎锋索赔500元。陈皎锋不答应,他就掏出弹簧刀,朝陈皎锋的左锁骨和右上臂处连刺二刀,引起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邓正银作案后,骑上自己的自行车向西逃离,骑行一公里多后,到了楚门镇吴家村后吴路7号附近,在与人交会车时摔倒。邓正银认为,是陈顺辉所骑的电动车刮擦所致。他起来后,喝令陈停下,上去持弹簧刀朝陈顺辉的左腹部等处连刺数刀。陈顺辉被刺后,转身逃跑。邓正银又朝陈左背部等处连刺数刀,致其轻伤。
而后,邓正银喝令陈顺辉跪下,要求陈交出电动车钥匙,并脚踢陈。陈顺辉被迫将钥匙交给他,邓骑上电动车逃离现场,将自行车丢弃于现场。
当庭辩论
吸毒后作案,自控能力差,能否从轻
在庭审中,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正银是在吸毒后,自控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被告人邓正银当庭辩称其是吸毒后作案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从邓正银实施犯罪的过程来看,不存在自控能力下降的情况。同时,吸毒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正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邓正银所犯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为此,判决:被告人邓正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被告人邓正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文彬、池玉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8万元。赔偿被害人陈顺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