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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04年新华社的一篇报道:
2004年5月3日,周某、代某驾车从安徽回成都。舒某、韩某搭车同路。4日下午,代某驾车在四川达州发生交通事故,舒某和韩某受伤,经鉴定舒某为10级伤残、韩某为8级伤残。舒某、韩某对周某、代某等提起了诉讼。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是:驾驶员代某承担50%赔偿责任,汽车使用者周某承担40%赔偿责任,搭车的两人虽无过错,但无偿搭乘交通工具,从中受益,承担10%责任。
有偿搭乘
算不算非法营运?
搭车人向车主支付一些钱分担汽油费或路费,是否就是非法营运,目前还存在着法律争议。
有不少律师提出:不能简单地以车主与同乘人分担了油费或路桥费,就认定为营运,而应当从本质上看车主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搭客。
但很多的地方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把有偿搭乘认定为一种变相的非法营运。
去年在杭州下沙,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例,一位奇瑞QQ车主收了6元汽油费,被查到后罚款两万元。车主不服,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处罚是有效的。
这样看来,要求拼车人分担汽油费的做法一定要谨慎,以避免“非法营运”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