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9日讯
杭州市政府日前决定,从今年2月份起,在两类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污染严重企业拒不公布排污情况最高可罚10万元。
根据《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下列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区、县(市)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被纳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而且,企业还要定期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实施进展情况。
杭州市政府指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刚刚过去的2007年,杭州市严格环保审批监管,控制新建项目污染总量,确保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实现"双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