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31日讯
市发改委昨发布今年第1号公告,正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昨起,我市已开始对大米和当地消费量较大的粮食制品,以及菜籽油、豆油、调和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明确我市49家调价备案商品的企业。
这49家企业主要是在我市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以及批发商,包括了市粮食供应公司、浙南粮食批发市场、市南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这些企业在调价时,必须将企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备案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市发改委。
据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凡“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或者“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或者“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且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处罚规定,如果不执行相关措施,有违法行为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企业不合理涨价和制止乱涨价,提价申报只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没有正当的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也不会使得经营者亏损经营,而作为临时性的价格干预措施,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也将及时解除。
此前,我省出台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采取了“调价备案”和“提价申报”两种形式。其中规定,“提价申报”的对象主要是我省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对规定品种中实行提价时,直接向省物价局申报。我市列入省政府提价申报目录的企业仅浙江中油华电能源有限公司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