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1日讯
分别为矿长、安全矿长的傅某、王某,在采石作业中,违规指挥工人冒险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采矿,造成2死2伤的重大事故。2月1日,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傅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
2006年8月,傅某担任安吉县白水湾石灰塘石矿法人代表负责经营石矿,并由王某担任安全矿长。2007年4月底,傅某为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等目的,与王某和爆破班长商量决定,违规指挥该矿6名爆破员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开采矿山,5月2日中午6人因违规爆破作业,导致作业点及上部约100立方米的岩石发生顺坡滑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的惨剧。
事发后,傅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该事故系因违规指挥、违规作业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傅某未认真组织矿山从业人员执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设计方案,而是通过与安全矿长、爆破班长在现场商定部署钻爆人员实施违规开采,违规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矿长王某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负有直接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后,担任主审的刑庭胡亮庭长向旁听的矿企老板结合案情,着重讲解了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帮助老板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减少杜绝生产事故。矿企老板们普遍感到安全生产责任重如泰山,出了事故将付出经济损失、人身自由的双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