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1日讯(通讯员吴庆昕)2008年1月29日晚上7点多,一名男子来到泰顺县司前派出所报案,称他一个13岁女孩的的女儿陶某于昨天下午6点外出后到现在还没有回家,要求民警帮助寻人。
经警方调查,事发时陶某12周岁,在某中学就读初中一年级,现在正值寒假期间,半个月前她在当地认识一名河南籍的打工少男韩某。韩某也才17周岁,近日在当地某家商店做装修工作。两人认识后,不久便相互产生好感,“年纪轻轻就开始恋爱了”。就在1月28日晚上11点多,两人到当地一家网吧上网到第二天凌晨两点半。因为两人都未成年,没有办理身份证,不能开宾馆住。于是两人就到韩某白天工作的工地,拿出两床被子在工地里睡了一晚。一直睡到第二天晚上7点多,两人才从房间里出来,到一家烧烤店里吃烧烤时,正好撞见了从派出所出来的陶某父亲,被带到了派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于陶某未满14周岁,韩某又与陶某夜宿,因此涉嫌强奸罪。在陶某家长的陪同下,经过民警对陶某的询问和对韩某的讯问,再加上医院对陶某的检查,证实了陶某与韩某的确有在谈恋爱,韩某也知道陶某今年才12周岁,在28日晚是两人第一次一起夜宿,但所幸两人并未发生性关系。事后,办案民警对韩某进行了教育释放,并让陶某父母加强对女儿的教育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