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3日讯
昨天上午,市长邵占维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温州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后,凡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可享受到参加医疗保险后带来的保障。
常务副市长徐纪平,副市长黄德康、叶际仁、孟建新、陈宏峰、徐育斐、陈作荣,市政府秘书长黄纯诚等出席会议。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着力解决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充分调动市区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重点保障农民工在患重病时期的医疗费用,确保了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市区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农民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参保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参加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记者尤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