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4日讯
记者刚刚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天上午10点,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罗高峰(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原系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主任,2006年12月辞职)、王向东(与陈玉兴合作炒股关系)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事宜。2007年2月17日,经过多轮谈判,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300多亿元人民币。2007年1月底至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2007年2月份,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并在3月15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余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陈玉兴、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今天上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悉,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等人对是否上诉未明确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