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3日讯
一小伙子被轿车撞伤,查出“无精子症”,事后向肇事者提出赔偿,且要求承担其今后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生育的费用。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伤者获赔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不包括已赔的14万多元)。不过法院认为,由于“无精子症”到底是事故所致还是自身因素造成还无法确定,生育费用赔偿暂不予支持。
2002年6月23日上午,在市区杏花路上,舒某开车不慎撞倒了正在公交站头等车的阿寿(化名),阿寿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阿寿下身严重受伤,经过21次手术,排尿不畅症状才逐渐好转。正当家人庆幸阿寿伤势有望治愈时,医院发现阿寿“左侧睾丸萎缩”,精液检测结果为“无精子”。
事发前,阿寿是一名在某中学就读的高中生。受伤后,他辍学求医。阿寿诉称,几年时间的治疗,给他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折磨。由于丧失了生育能力,如果以后结婚想生孩子,只能依靠“试管婴儿”助孕技术。为此,他将肇事司机舒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主告上法庭,提出了34万多元的经济赔偿,并要求舒某对其今后采用助孕技术生育的费用承担赔偿。
去年6月份,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阿寿伤势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结果为,事故造成伤者左侧睾丸萎缩及会阴部损伤均属10级伤残。其“无精子症”符合6级伤残的规定,不过,无法确定造成该症状的确切原因,且事故或自身原因的可能性均不能排除。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但“无精子症”这项伤残的赔偿金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果今后确定阿寿需要后续治疗的,且与该事故有关系的,可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