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5日讯
江苏省东海县双店镇人钱继民在鄞州区洞桥镇树桥村捡拾破烂,被护村队员怀疑有盗窃行为后,夺路逃跑并跳入了附近的奉化江,结果溺水身亡。村民和护村队员们没想到,事后钱继民的妻儿与母亲会把村委会推上被告席,要求村委会对钱继民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昨天,这个案子在鄞州法院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引来了村民和护村队员们的特别关注,而原告方也有好些亲属朋友赶来旁听。
原告方:被迫跳江应给予救助
原告方请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起诉状上这样说,2007年3月30日中午12点多,受害人钱继民骑着三轮车在鄞州区洞桥镇树桥村捡拾破烂,后来因拿了一张席草网,村里两妇女与他发生争吵,随后屠介瑜、施明国及王备方等几名男子也与他争吵,并将他围住,其中一名妇女还拧了他耳朵。钱继民因极度恐惧而逃跑,屠介瑜、施明国及王备方随后紧追。钱继民一路狂奔到奉化江边,见无路可逃又害怕追赶者的力量,无奈跳江。施明国等人眼看着钱继民在江中挣扎,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放任他溺水死亡。原告方律师指出,屠介瑜是树桥村的村民组长,施明国和王备方是树桥村村委会聘用的护村队员,三人当时对钱继民实施的行为应被视为履行村委会职务的行为。钱继民被村委会职务人员紧紧追赶才跳江,为此,村委会职务人员负有救助义务;现因村委会职务人员没履行救助义务导致钱继民死亡,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索赔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
被告方:跳江为逃跑并未受迫
树桥村的村委会也请了律师来跟原告方对簿公堂,答辩观点很明确:护村队员发现钱继民拿了村民的席草网,拦住他进行盘问是合情合理的;可钱继民夺路而逃了,随后护村队员追上去也是正当行为;钱继民又采取跳江方式来躲避,这并不是说护村队员逼迫他跳江;财物失窃受害人的家人基于对窃贼的内心愤恨,也只是拧了一下钱继民耳朵,而并无其它过激行为;钱继民接受护村队员盘问,有无在村里实施盗窃,只要说清情况即可,选择逃跑并且跳江只能进一步表明做贼心虚;护村队员发现钱继民逃到江里时,钱继民已经处于江中央位置,作出“他会游泳”的判断也很正常;当发现钱继民在江中失踪后,不擅长游泳的护村队员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意味着已经采取了恰当的救助措施。总之,护村队员在追赶盗窃嫌疑人员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护村队员的行为与钱继民的溺水身亡也没有因果关系,村委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都希望得到法律支持
原告方在辩论时坚持认为,钱继民是否在村里实施了盗窃并无证据来证实,护村队员追赶盗窃嫌疑人过程中措施不当、救助不力;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索赔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从社会效果考虑也不应支持这种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村委会负责人和护村队员施明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事件的发生并未影响护村队员们的工作积极性,护村队员们仍像以往那样忠于职守,希望也能得到法律的强有力支持。而原告方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国内有对落水窃贼“见死不救”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记者发现该案例的情节与本案有着很大差异,但原告方律师希望法院审案时能考虑在法理上作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