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6日讯
停放在小区车库内的汽车被偷车贼开走,车主在交涉无果后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被盗损失18.384万元。
余杭区法院受理后,将于2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
偷车贼被抓车辆无法追回
杨先生家住杭州余杭区天都花园。2003年,岳父新购一辆本田雅阁车送给杨先生。杨先生每天回家后都将车停在车库的固定泊位上。
2005年12月26日一大早,杨先生到车库提车时,眼前的场景让他大吃一惊,前晚停得好好的爱车竟然不见了。
杨先生在与物业公司交涉的同时,向警方报了案。直到2006年10月,偷杨先生车的3名小偷因为牵涉其他偷车案在宁波被判无期徒刑。
由于杨先生失窃的车辆已被销赃,到现在都没有追回。而当时车辆也没有办理失窃险,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
车主向物业公司索赔18万
偷车贼现在在监狱服刑,并且均无赔偿能力。杨先生通过律师了解到,自己的车之所以被小偷开出小区,主要是由于门口保安失职所致。
杨先生的律师在会见小偷时,小偷回忆说在偷车过程中保安并没有对其进行询问,在车开出小区时也没有做相应的登记或者询问手续。
“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规定小区24小时巡逻,并且对出入的车辆进行登记”,杨先生说,自己在入住小区时有一次性交清物业管理费,爱车失窃的根本原因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严重不负责。而事件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下午,记者与杨先生所在的天都花园所属物业管理公司取得联系,但对方以春节期间相关负责人没有上班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能否成功维权主要看双方约定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制订,报公安部门备案。另外,如果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时,得到三种不同的观点,但都认为业主能否成功索赔主要看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如何约定。
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如有损坏或失窃,能证明物业公司未尽看管责任的,应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钥匙不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手里,业主取车并不需要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并且可以自由支配该车,双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只要小区门卫在岗,保安按时巡逻,物业公司就没有赔偿责任。
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王振华律师则认为,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应得到相应保障,业主与物业公司虽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物业公司有协助管理的义务。现在业主停放在车库内的小车失窃,说明物业公司没尽到职责,理应承担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