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7日讯
烧窑工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死者姓陈,52岁,余杭当地人,事发前一直在当地一家建材厂做烧窑工,其宿舍也被安排在窑洞附近。昨日,余杭区法院对这起发生在辖区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窑厂所有者和承包人被判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0.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是事实。建材厂的石灰窑的窑口离陈某居住的宿舍较近,窑口有散发的一氧化碳气体,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窑口散发的一氧化碳气体没有渗入该宿舍,故不能排除窑口散发的一氧化碳气体渗入该宿舍的可能;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未使用煤气灶,故不能排除煤气灶也有产生一氧化碳的可能。
根据承包协议的规定,若发生事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而刘某是承包人,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材厂是被承包的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死者家属因陈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54122元,由刘某赔偿其中的50%,计款77061元;刘某应赔偿给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建材厂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