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失窃开发票报销
在杨圣军的受贿清单中,有不少是借企业、单位报销的发票,有手机发票、服装等消费品、旅游费等,甚至还有从临海一家宾馆虚开来三张餐饮发票,总额达48880元,在有求于他的一家单位报销后占为己有,法院认定他借机受贿48880元。
此外,杨圣军还利用职务便利,将虚开来的发票在公家账上报销,借机贪污公款。2003年3月左右,杨圣军将个人送礼开支的费用,虚开了一张12050元的发票,通过他人从自己兼任的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销,将这笔公款贪污。
2006年3月底,杨圣军家里遭失窃,他的一只“1881”(世界名牌)手提包、一只“卡地亚” (世界名表)钢表、三只手机和4000多元现金等东西被偷走,损失近5万元。
为了弥补损失,杨圣军虚开了一张面值22300元的餐饮发票,以“1~4月份部门协调招待”的伪造名义,在镇政府的账上报销。
2007年6月25日,杨圣军因涉嫌受贿被临海市检察院立案侦查,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定杨圣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75268元、港币18100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3435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巧立名目都是受贿
“杨圣军受贿数额虽然不是很大,但反映出近年来受贿物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负责此案起诉的临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周钦文说,“现在贪官大把大把收受现金的情况明显减少了,而收受非现金的受贿标的物在增加,而且名目繁多,品种多样,这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尤其是法律认定上带来一定的困难”。
周钦文进一步分析,以前除了收受现金外,也有收受家用电器、家具等物品的,但是,品种比较单一,有的价值也不高,比如烟、酒等普通消费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多样化,消费品在升级换代,受贿标的物也在“与时俱进“,一些高价值的物品进入行受贿清单中,如房产证、股票、汽车、债权、收藏品、有价证券、银行卡、手机等,而且行贿方式更是多元化。
“当然,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受贿标的物如何变化,利字当头,行受贿双方在这一点上还是高度一致的,最终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周钦文一针见血地说。
周钦文告诉笔者,长期以来,法律界对于受贿罪中“财物”范围问题,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财物说”,认为贿赂仅限于“财物”;二是“财产性利益说”,认为贿赂不仅限于财物,还应包含金钱及物品以外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三是“利益说”,认为“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可成为“贿赂”,包括“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提升职务、安置就业”等。2007年7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为打击“巧立名目”的受贿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