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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市民状告隧道收费违规 要求退还通行费

   浙江在线02月18日讯 今年1月8日,消费者邱伟飞正式向江东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常洪隧道返还通行费10元,并且承担诉讼费用。江东法院经过审查后,于1月10日正式通知邱伟飞: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给予立案审理。“我打这场官司完全是出于公益考虑!”2月15日,邱伟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消费者认为收费违规

  邱伟飞是镇海人,学的是法律专业。因为工作关系,他需要经常开车路过常洪隧道,每经过一次,都要付10元钱的通行费。

  “常洪隧道是连接镇海到宁波的重要通道之一,一直实行的是双向收费,原来开车过桥和隧道的多是公务车或企业的运营车辆,自然和普通百姓关系不大,但如今拥有私家车的市民越来越多,这给需要经常开车路过常洪隧道的家庭增加了不小的开支。”邱伟飞说,每次路过常洪隧道时他都在想,这种收费何时才能停止呢?后来他在查资料时发现,省政府给常洪隧道批复的收费年限已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常洪隧道却还在收费之中。他在今年1月8日经过常洪隧道时,依然被收取了10元钱的通行费。

  邱伟飞称做了大量的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他发现常洪隧道没有在收费站的公告牌上标示收费起止年限、审批机关,且收费标准也未经听证,审批文件也未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属违法收费。现为维护原告自己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督促被告尽早履行返还义务,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常洪隧道返还通行费10元,并且承担本次诉讼的费用。

  邱伟飞说,“打这个官司我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在此之前,我曾向有关部门投诉过常洪隧道超期收费的事情,但是一直没有得到一个令我满意的答复,我只能通过诉讼的手段讨还一个公道。”邱伟飞还认为,公路作为一个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产品,应该更多地考虑到它的公益性,而不能因为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既然是一种企业收费行为,就应该给老百姓知情权,例如收费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收费的期限是多长、现在收了多少等等,都应该及时公示,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

  常洪隧道称收费没有问题

  对于邱伟飞的起诉,常洪隧道的投资经营者宁波常洪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答辩状中称,2002年3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2003年9月,省政府发文确定常洪隧道的收费期限暂定为五年。2006年1月,省政府又再次下文,明确常洪隧道的暂定收费期限到期后暂予延期,具体收费年限按《浙江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规定测算后再予核批,目前,该项目正式收费年限核定申报工作正在按省市交通部门的要求办理。因此,现行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都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完全是合法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常洪隧道的收费问题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在过去的几年里,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终止常洪隧道的收费,因为收费给居民出行带来了不便,同时也影响投资环境。常洪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桂材曾两次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他认为常洪隧道的收费是企业行为,如果要停止收费,那么就要找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停止收费。

  全市有近10个类似收费项目

  2月16日,市交通局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也曾接到过消费者关于常洪隧道收费的投诉,他们依法作了认真的答复。他们认为,常洪隧道的收费行为是合法的,企业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应该予以保护和支持。据了解,类似常洪隧道暂定收费期限的项目,全市有近10个,全省有50多个,常洪隧道等项目的收费期限核定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正在提高,但是消费者维权不得违背事实,滥用诉权。作为企业经营者,也应该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据悉,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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