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国内中小企业来说,能接到大额外贸订单,对其拓展生存空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国际贸易毕竟与国内贸易有很大区别,它的风险不是内贸可比拟的。近日,台州椒江工商部门就调解了一起涉外加工合同引发的纠纷。
传真合同没有签字盖章
2006年3月,台州某眼镜厂收到台州某外贸公司一份购销合同的传真,要求其生产21600副各种规格的眼镜架,货值66960元,约定1个月后交货付款。面对这样一笔外贸订单,眼镜厂负责人喜出望外,立即安排工人加班加点,终于赶在交货时间前完成了订单任务,谁知到交货的时候,却被外贸公司告知外商已经撤单,不需要这批货了。此后长达1年的时间里,眼镜厂多次与外贸公司交涉,但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眼看着生产出来的2万多副眼镜架堆放在公司仓库里无法销售,该眼镜厂的负责人心急如焚,一筹莫展,无奈之下,他找到椒江工商部门请求援助。
双方争执的焦点出在那份传真合同上,工商人员仔细审查后,发现该合同存在诸多不缜密的地方。首先是买卖双方签名或盖章的缺失。传真合同件上只是打印了委托方(外贸公司)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而加工方(眼镜厂)的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空白,显然眼镜厂在收到传真合同后并没有回传签名确认书,仅凭电话交流等方式与买方达成口头约定。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盖章或签名确认,出现合同纠纷时眼镜厂很难举证证明购销合同是否成立,也就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合同的违约责任、质量责任等条款明显对加工方(眼镜厂)不利。合同上对加工方(眼镜厂)的违约责任、质量责任写得十分具体明确,但对委托方(外贸公司)的相关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显然有失偏颇。
了解情况后,工商人员立即与台州某外贸公司负责人应某取得联系,应某表示自己的确在2006年3月份向台州某眼镜厂发过传真合同,但是自己并没有在传真过去的购销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没有与眼镜厂达成明确的口头协议,对眼镜厂已经在赶订单生产的事情并不清楚,由此他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无效的,自己不应该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工商人员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加工方(眼镜厂)在收到传真合同后虽然没有盖章确认,但是其自称在生产订单之前与委托方(外贸公司)联系并达成口头约定,在此情况下,外贸公司以未加盖公章和签字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成立,理由不充分。双方有无达成口头约定,这个比较难举证,即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也要耗费双方非常大的财力、精力,操作不好很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经过耐心劝说调解,外贸公司最终答应近期给眼镜厂的2万多副眼镜架另觅“婆家”,眼镜厂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接手外贸订单务必慎重
在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国内加工企业接到外贸订单后,往往由于获利心切,便不假思索地同意签约,而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考虑较少,因而为日后出现纠纷埋下祸根。为此,椒江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国内企业在接手外贸订单时要慎重,谨防外贸合同风险。
一是加强对委托方主体资格的审查。通过实地考察、工商查询等方法,多方咨询、了解委托方的真实身份、资信程度、经营状况,避免受骗。
二是注重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霸王条款。在签订加工合同时一定要就加工费、原辅材料的选用、交货期限、验收标准、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咨询当地工商部门,协助建立格式合同范本。
三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时,为避免纠纷,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盖章或签字确认,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应约定未经双方确认即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无效;也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然比较麻烦,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查明责任方,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四是警惕卷入商标侵权陷阱。承揽定牌加工业务时,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并认真审查其合法性,确认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切忌盲目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