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2日讯
日前,丽水市某广告装饰中心两名负责人因涉嫌偷税,证据确凿,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及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处罚金16万多元。
该广告装饰中心主营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装饰材料销售,属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为定额加发票。2003年、2004年,该中心向地税部门购领35本发票。2005年8月,税务稽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税负率偏低,发票管理使用混乱,正准备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时,却遭遇了重重阻扰。该公司负责人一方面拒绝提供19本发票存根联,回避检查人员联系与询问,另一方面迅速转移其经营场所、财产、银行存款。
凭着多年的稽查经验,检查人员采取了“以发票上反映的业务单位为对象,全面调查,一举突破”的办案思路,依法调取了银行对账单、发票存根联等资料,内查外调,终于从业务单位追查到了发票联的下落,查明了该公司确实存在发票“大头小尾”的情况,不但存根联与发票联金额不一致,两联填开的时间与客户名称也不一致,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分联填开的偷税案件。该案由丽水市地税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法院审理确认,该公司两名负责人在经营期间,为谋私利,套开浙江省丽水市广告业专用发票97份,偷逃税款80335.87元,偷税比例高达73.72%,已构成偷税罪。
该案是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广告业专项检查中查处的第三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案件,鉴于广告业违法涉税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市地税局已连续三年对该行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针对广告业发票使用存在问题,地税部门经研究后改进了征管方式,对广告业实行了计算机开票的管理方式,取消了手工开票,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广告业的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