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2日讯
不惜采用放火的方式报复陷害他人,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日前,诸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纵火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丁某是诸暨市应店街镇某村人,曾经承包过砂场,在砂场运转期间,因为琐事,同本村另一砂场承包人应某产生矛盾。为了报复应某,丁某竟然放火焚烧村民的布机房,从而让村民误认为是应某承包的砂场用电量过大,致使电压不稳定引发火灾,给应某承包砂场制造麻烦。
2007年7月21日晚,丁某和陶某一起在村里道地上乘凉。半夜12点多,陶某被人叫去吃夜宵。丁某觉得时机已到,便来到陶某家布机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布机房内的易燃物,烧毁陶某家的织机及布机房屋顶,损失达69000余元。7月23日21时许,丁某窜至同村另一村民家布机房,用同样方法,烧毁他们家的织机5台,火势还蔓延至邻居家布机房,又烧毁了织机、布机房屋顶等物。在之后的7月29日至30日,丁某又数次在村中放火,烧毁村民的织机,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8月1日23时许,丁某为了不引起他人怀疑,施起了苦肉计,在自家布机房放火,然后又及时将火扑灭。
从7月21日至8月1日,该村发生多起火灾,合计烧毁村民财物价值13万余元。经诸暨市公安局十余天深入细致的调查,丁某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