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6日讯
曾胜辉是湖南人,在金华打工6年多。2007年8月,他与义乌市一家饰品生产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这家企业的生产主管。
2007年12月17日晚上,曾胜辉所在企业的厂房被盗,损失了价值好几万元的模具。曾胜辉说:“在发现被盗后,我们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并对我们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可是到现在案件还没有侦破。企业的老板以模具被盗我应该负责为由,扣了我1万元的工资。请问,企业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针对曾胜辉反映的情况,这家企业的老板杨先生则有自己的观点。杨先生认为,曾胜辉属于企业的高级主管,每个月的工资达5500元。失窃车间的相应事务是由曾胜辉全权负责的,因此,曾胜辉应承担责任。“失窃车间的钥匙是由曾胜辉单独保管的,根据公安部门调查,认为他有一定的作案嫌疑。”杨先生告诉记者,此次遭窃企业损失了4万多元,扣下的1万元是曾胜辉对企业的赔偿。
部门说法:企业遭窃,能扣押生产主管人员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吗?为此记者采访了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副处长程浩。
“即使曾胜辉有作案的嫌疑,在未定罪前,公司也不能以他是嫌犯为由,扣除工资,因为有作案嫌疑和扣押工资是两回事。”程浩告诉记者,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赔偿数额可根据该企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司法机关来判定。对于赔偿责任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照有限、合理的原则予以认定。
曾胜辉还告诉记者,他与该企业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至今还不到1年。可是春节过后上班没几天,老板就宣布企业要停产了。“现在,老板允许我们住在厂里,但不给我们发工资。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能以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提出赔偿要求吗?我现在已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请问,他们能在什么时候解决问题?”
据杨先生介绍,由于产品销路的问题,他决定关闭原来的饰品生产车间。同时,杨先生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注明,“公司发生转产、停产、停业整顿等情况时,签订的合同自动失效”。杨先生表示,根据合同规定,企业生产饰品的车间已停产,所以他与曾胜辉签订的合同已自动失效。
据记者了解,曾胜辉在2月20日已向义乌市后宅街道劳动管理所进行了投诉。劳动管理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发现,曾胜辉反映的情况与调查情况有出入,而这家企业的老板杨先生最近在外省招工,不能进一步了解情况。
部门说法:对于杨先生提及的“公司发生转产、停产、停业整顿等情况时,签订的合同自动失效”这一合同条款,程浩认为这是无效条款。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一个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以转产为由裁员的,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但不管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裁员,企业都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经过协商,昨天企业老板杨先生退回了曾胜辉6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