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7日讯
为保证符合条件的外县籍学生接受平等优质的义务教育,近日,绍兴县教育局出台《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民工子女学校办学管理的意见》。
按照《意见》,自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绍兴县国有民营形式办学的民工子女学校,将逐步全部转为公办性质的民工子女学校。今后,所有公办的民工子女学校,将作为镇(街)中学、中心小学的分校或教学点,统一名称。将各镇(街)施教区内的民工子女学校管理和民工子女教育工作,纳入镇(街)教管办和初中、中心小学的统筹管理、考核和教育质量评估范围。除柯桥城区的实验中学教育集团、实验小学、柯桥小学教育集团外,各公办学校和民工子女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实行承包办学的国有民营民工子女学校,到2007年秋季学期结束后,中止承包合同。
国有民营民工子女学校转为公办后,按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由财政核拨公用经费。所有民工子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政策,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乱收费。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外县籍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券制度,享受免费教育券的外来民工子女与本县籍学生享受同等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等教育待遇。
今后,转姓为“公”的民工子女学校,要严格教师资格证制度,对未达到规定学历且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现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法予以辞退,对已取得规定学历但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限其在2008年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逾期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予以辞退。另外,从今年开始绍兴县不再新批私人办民工子女学校,同时加大对现有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考核指导和整顿力度,鼓励民工子女学校通过兼并、联合、集团办学等形式,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到2009年底,凡达不到省标准化学校Ⅲ类标准的民工子女学校,一律予以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