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唐氏兄弟无罪
张朝惠律师接手此案后,前后7次到看守所会见了唐军,律所里为此案专门召开过两次研讨会。有律师认为此事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是指拒不退还,而此案中唐氏兄弟已把多取的钱还了。还有的律师认为此案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就是以诈骗立案的,但后来被检察院改成了盗窃罪。而更多的律师则认为此案属于民法调整的不当得利,因为此事的后果与银行方面的A TM机系统出错有关。
张朝惠律师四处奔走,呼吁有关方面不予追究唐氏兄弟的刑事责任。她曾给银行方面出具了一份建议书: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银行银联系统出错,并且事发后唐军能主动打电话到银行,并能积极退钱,其情节显著轻微,建议银行给法院打报告,不予追究唐氏兄弟的刑事责任。但银行方面未理此事。
张朝惠又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建议不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唐氏兄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此案首先是唐用正常的方式转账和提款,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真实的密码,唐军卡上的正常余额是唐自己存入银行的,让银行代为保管,他本人可以随时转出或支取,储户凭储蓄卡和密码“透支”余额,银行和法律当然认为是该卡储户所为(不管是否真为其本人所为),现在因银行失误使卡增加了余额,唐军以卡和密码正确提取,银行和法律当然认为是唐军支取(如果是他人利用唐军的卡取走了其中的一部分余额致使银行受损,而又无法查明是谁,银行和法律也会认定只要使用其储蓄卡和正确的密码,取款行为就是唐军所为),所以,唐军的转账和取款行为不是秘密行为,是正常行为。
张朝惠还认为,本案之所以提起公诉,根源在于当时银行损失了200多万元,但是造成这一损失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失职,事发后3天银行才发现ATM机出了问题,而且是唐军自己主动打电话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否则可能还不知什么时候才会发现,从另一角度来说是银行内部出了问题,3天时间不知道,在此不禁要问,是不是应该追究管理ATM机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玩忽职守责任?唐氏兄弟在取款后的3天内没有逃匿,而是继续在厂里上班,被抓捕后积极退回了所有款项,实质上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本案从数额上来看特别巨大,但除了数额之外,更应该考虑其主观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系列主客观因素。当然,唐氏兄弟想不劳而获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和处罚,但是具体到本案,他们不应当受到这么严厉的惩罚,以盗窃罪来定罪量刑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也达不到《刑法》所贯彻教育为目的的效果,所以建议检察机关对唐军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
张朝惠还透露,在去年5月9日的庭审中,唐氏兄弟也对这个沉重教训表示了悔过。张朝惠也当庭做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此案还有一个细节就是,唐氏兄弟虽然从1841卡转出了200多万元到9184卡里,但是1841卡里的余额则是负200多万元,而唐氏兄弟办的是借记卡,是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退一步说,就是唐氏兄弟恶意透支200多万元,也是银行的责任,现在已把钱还了,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罗芽娇则将此事寄期望于广州的许霆案,“如果许霆将来被判无罪了,我的两个表弟也就没有事了,如果许霆被判刑了,我的两个表弟估计也难逃一劫!”
【编后】随着许霆案引发舆论风暴,唐氏兄弟一案也浮出水面。我们发现,这3位“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财的年轻人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外来务工人员。
案件引发争议的“表象”,无法掩盖一个残酷事实,像两起案件中的3位年轻人一样,普通打工者到犯罪嫌疑人往往一念之差、一步之遥。愿许霆和唐氏兄弟的悲剧再度提醒我们,财富之花要靠自己劳动的汗水来浇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