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9日讯
你家是否养狗了?你给你的爱犬打了预防针,拍了照片为登记管理作准备了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记者昨天从温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获悉,温州将对鹿城、龙湾、瓯海三个行政区实行养犬管理。按照《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3月5日至6月15日期间,养犬人和养犬单位须到规定地点为犬只进行登记注册管理。以下是关于犬只登记须知及相关内容,为方便阅读,我们以问答形式罗列。
1、问:具体登记时间?
答:3月5日至6月15日
2、问:去哪里登记?
答:鹿城、瓯海、龙湾三区所在部分派出所。
鹿城区登记处:惠民北路临时周转房205室(距江滨路100米);下吕浦天鹅一幢104室(温迪路120号后面住宅区内);鹿城路490号(广化加油站斜对面);
龙湾区状元登记处:状元镇海宁路23号(状元派出所);
龙湾永中登记处:永中街道罗东南街(永中派出所);
瓯海区登记处:瓯海区新桥街道西湖村公寓(新桥派出所)。
3、问:登记前养犬户或养犬单位需要带哪些相关材料?
答:养犬户持本人身份证、犬只照片(二寸彩色全身三张)、疫苗防疫证明。
4、问:犬只登记前到哪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答:到市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四个地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温州市畜牧兽医局附属动物医院;鹿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温州市瓯海景山一一宠物诊所;龙湾区畜牧兽医局。
5、问:如果不登记将会给犬只带来什么影响?
答:登记结束后,有关部门拟在市区范围内进行专项整治,针对不按规定登记的犬只、弃养犬、无主犬、狂犬及野犬,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捕杀或收容。
6、问:按照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对犬种是否有限制?
答:34种犬种属于禁养犬:1.藏獒2.比特斗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牛头梗9.英国马士提夫10.意大利卡斯罗11.大丹犬12.俄罗斯高加索13.意大利扭玻利顿14.斯塔福15.阿富汗猎犬16.波音达犬17.威玛猎犬18.寻血猎犬19.巴仙吉犬20.斗牛犬21.秋田犬22.纽芬兰犬23.贝林登梗24.凯丽蓝梗25.雪达犬26.灵缇犬27.德国牧羊犬28.罗威纳犬29.苏俄牧羊犬30.德国笃宾犬31.比利时牧羊犬32.拳师犬33.中华田园犬34.上述犬之间繁衍的犬。
准养犬种:除上述禁养犬种外,准养犬种必须遵循肩高45厘米以内,体长60厘米以内的原则。
7、问:专项整治开始,将对禁养犬如何处理?
答: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禁养犬,将进行捕杀或收容,希望狗主人尽早帮禁养犬找一个去处。
8、问:登记后,对于养犬户遛狗范围是否有作限制?
答:鹿城区禁止遛狗的主要路道:新城大道、江滨中路、江滨西路、望江东路、望江西路、黎明东路、黎明西路、学院中路、学院西路、锦绣路、市府路、府东路、府西路、划龙桥路、温州大道(鹿城段)、惠民路、车站大道、民航路、南浦路、环城东路、飞霞南路、解放街、大南路、府前街、小南路、信河街、广场路、康乐坊、县前头、公园路、仓桥街、仓河巷、城西街、广场路、蝉街、五马街、人民东路、人民中路、人民西路、荷花路、上陡门路、金桥路、东游路、蒲鞋市路、龟湖路、矮凳桥路、胜昔路、隔岸路、蛟翔巷、杏花路、水心路、西城路、温迪路、春晖路、双龙路、纺织路。
瓯海区禁止遛狗的街道及道路:景山街道:兴海路、振瓯路、荣新路、繁新路、新昌路、西山东路、雪山路、盛新路;新桥街道:西山西路、六虹桥路、金蟾大道、金虹东街、金虹西路、国鼎路、站前路、永庆路、靖宁街、东曹路、富得宝路、高翔路;梧田街道:慈湖街、慈北路、慈湖横街、慈湖路、沙门大道、双堡新村路、桐社东路、桐社西路、蟠凤后岸路、灯笼浃路、振凤路、东垟东路、梧三路、前汇路、站南路、安澜路、河林路、月乐东街、东垟西路、塘西路、塘西中路、横塘中路、水潭底西路、双庆路、新东路、温州大道梧田段、镇南路、大堡底路
龙湾区禁止遛狗主要区域及主要路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路、清江路、滨海园区香樟路、滨海园区明珠路、滨海六路一段(滨海二道与滨海三道之间);蒲州街道:楠溪江路、上江路、括苍西路、玉苍西路、蒲江路、富春江路、汤家桥路;永中街道:罗东大街、一号横街、二号横街、三号横街、四号横街至新龙湾区府大道、中央汇路;状元镇:龙腾路、龙腾南路、龙飞西路、机场大道(状元段)、龙腾南路、文化路。
9、问:还有哪些场所禁止狗入内或者入内后要做好哪些措施?
答:除以上主要街道和主要道路禁止遛狗外,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都不得携犬进入。同时,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者怀抱;而携犬乘坐电梯应避让高峰时间,也要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者怀抱。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确因登记、审验、免疫、诊疗等出户,应为犬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该立即清除。
10、问:专项整治后,违反规定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及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经劝阻、教育不改的及携犬出户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将如何处理?
答:公安部门先责令养犬人整改,经责令不改的,可以将其犬只收容送交犬只留检所。
11、问: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阻扰和妨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拒绝、阻扰和妨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2、问:为何只能先行登记不直接办证?
答:按《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在限养区内犬只进行登记管理,须收取管理服务费,现有关的收费程序正在审核中,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