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2日讯
4月1日起,温州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就医时,可享受医疗救助,获“百佳新温州人”称号者全年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为30000元。市府办昨日透露,《温州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在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申请对象须具三大条件
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已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有效市区暂住证,与市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1年以上;因病(含灾害性事故)就医住院,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
不过,8类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包括: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蓄意违章;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以及不应当列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情形。
救助金最高为3万元
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因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相关补助(含各类报销、帮困和经济赔偿)部分后,在1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个人自负金额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25%比例救助;个人自负金额10001元以上部分按35%比例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获“百佳新温州人”称号者全年医疗救助金额可提高到30000元。
同时,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骗取救助金依法追究责任
市困难群众帮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审核及救助金发放等工作。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因紧急情况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的除外,并及时向市困难群众帮扶服务中心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采取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并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