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湖州3月4日电 旅店业中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行规:早上6点以前入住,就要多收前一天的房费,然而这样的规定却未必是合理的。前日,外地的徐女士到湖州市吴兴区消保委投诉,去年12月29日凌晨5点半左右她入住湖州商务宾馆,今年2月退房结账时,服务员以她是凌晨6点以前入住宾馆,需补交前一天的房费为由,向她多收了一天的房费。“不到半个小时,就要多收一天的钱。”徐女士觉得这钱花得不值,所谓的行规是“霸王条款”。
早入住半小时多花158元
吴兴区消保委调查发现,当天徐女士入住该宾馆,从打印出来的旅客入住单上显示的时间看,当时是早上5点34分。“当时酒店并没有告诉我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我知道多等26分钟就能少付一天房费,我肯定会站着等。”徐女士说。最后经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宾馆认为自己没有尽告知义务有点欠妥,同意退还多收的158元房费。
据了解,当前湖城宾馆酒店通行的做法是,住客超过中午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下午6点,加收一天房费;凌晨6点之前入住的客人要交前一天的房费。湖城另一家宾馆的前台接待小姐告诉记者,客人一般都了解这些规矩,因此服务员不会特意叮嘱,酒店的计时标准是完全按照《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来制定的。
行规未必合理合法
吴兴区消保委人士对此认为,酒店业这些行规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超时退房加收房费的条款,就是在消费者不自愿的条件下单方面制定的,消费者要入住酒店就必须接受此条款,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对消费者来说极不公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宾馆房费这种计收方式在中国乃至世界饭店业已经沿用多年,但是,普遍、长期存在的惯例是否都具有合理性?消保委人士认为,商家应以公平合理为交易原则,而不能一味拿“行规”作为维护行业利益的“护身符”,必须还消费者知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