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5日讯
嵊州市民谢先生购买的一辆马自达轿车,车主登记人竟然是上海人王某,而且登记的购买日期也有差异。在对轿车进行首次保养的时候,谢先生发现了这个秘密,他断定自己购买的新车为二手车。在与销售商嵊州联通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汽车”)几经交涉无效后,谢先生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涉嫌欺诈为由将“联通汽车”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汽车销售纠纷案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汽车保养中意外发现车主是别人
2006年12月1日,谢先生在嵊州市“联通汽车”购买了一辆马自达6轿车。在使用两个多月后,他到绍兴马自达汽车4S店做首次保养,此时他查看了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所对应的马自达销售网络信息,这才发现登记的用户竟然不是他本人,而是上海奉贤一位姓王的女士,上面写的销售日期是2006年10月24日,比他买车时间要早1个多月。
谢先生咨询了4S店的工作人员,对方告诉他,只有在开了出库单提车后的汽车才可以登记用户信息,因此,谢先生认为这辆车在他购买之前已经有过销售行为。发现这一秘密后,谢先生多次和“联通汽车”交涉,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这让谢先生极为不满。
去年3月,嵊州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联通汽车”承认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并答应会及时将错误的信息改过来,谢先生当时也同意这样处理。不过,谢先生再次对该车进行保养时,却发现用户信息依然有错,姓名和手机号码虽已改为谢先生本人的,但上面的地址却变成了上海市长宁区,而且销售日期还是2006年10月24日,对此,他感到无法理解。谢先生在和“联通汽车”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
谢先生认为,车主既然是他,上面登记的也应该是与他相对应的信息,而且购买时间也不可能是在2006年10月24日。他认为“联通汽车”已经侵犯他的知情权,涉嫌欺诈,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联通汽车”应退一赔一,该车当时购买的价格为19.23万元,现对方应付给他38.46万元。
销售商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当天的庭审现场,作为被告方“联通汽车”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到场。在庭审结束之后,记者来到“联通汽车”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的副总经理邱先生说,其实这辆车的真正销售商并非他们,而是上海景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和”),因为他们公司并不是马自达的授权销售单位,他们向“景和”公司提货,其实只扮演了中间商的角色。邱先生指出,消费者提出这个问题后,他们马上向“景和”作了反映,“景和”也给出了相应的说明。
在邱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景和”称销售过程中出了个小差错。“景和”说,每台车运到他们销售公司都在VE-I系统(售后管理)中对应有车架号,公司先进行入库管理,同样出库管理也必须是自己公司已入库的车辆,只有入库出库同时生效,该车才能实现销售。“景和”将自己库内的车署名谢先生做了出库,但实际上谢先生购买的是上海另外一家销售商“绿地东”归还“景和”的同型号车。相同的是,“绿地东”公司将“景和”借给他们的车子卖给了用户王某。正是这样的操作方式才造成了一些差错。现在,“景和”公司已经将用户名作了更改。
对于谢先生质疑地址和销售时间为什么还是错误,邱先生解释说,因为汽车销售有区域规定,在上海提车必须登记上海人的资料,邱先生称这样的操作模式在汽车销售中是普遍存在的。不过邱先生也指出,如果谢先生所说的这辆车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属实,这主要责任也在上海“景和”公司,他们同样是受害者。因此,他觉得谢先生应该起诉上海“景和”公司。
谢先生表示,他只知道车子是向“联通汽车”购买的,对于其中的复杂手续他并不知情,因此,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联通汽车”对这件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于被告“联通汽车”没有到场,法庭无法进行现场调解。法官表示,将择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