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6日讯
公益学校建在小区里,到底要不要收物业管理费呢?日前,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景华小学要求该小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一案。原告物业公司认为,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被告则认为其为公益性小学,未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且财政拨款也并不包含物业管理费用,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分歧很大。
庭上,原告诉称,其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自2001年1月开始,接受杭州市江干区景芳六区住宅小区(后更名为景华苑小区)的开发商浙江元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3年7月1日,景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景华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3年,并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该物业合同期满后,小区业委会与其又续签了合同。被告杭州市景华小学亦系景华苑小区的业主,但两年多来一直拖欠、拒交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截止2007年12月底累计已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达33600元。期间,虽经原告和业委会多次催讨,以及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讨,但被告依然拒不履行缴费义务。
原告认为自己依法、按约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景华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小区广大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用及逾期滞纳金。
被告辩称是受政府指令搬到景芳六区,不是景华苑的业主,没有享受到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和原告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是小区建设的时候公建配套的纯公益性质的小学校,全额拨款,拨款中没有用于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项目。而且业主委员会开会或者通知缴费等,被告从来不知情。尤其是学校用水、用电、垃圾运送等都是自有系统,与被告没有关系,因此无义务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鉴于原被告分歧较大,虽经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审理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