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记者 邵欢 通讯员 孙建新) “临过期食品”在销售时商家须有明确的提示,否则,很有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麻烦事。这不,日前长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日前就调解处理了一起因“临过期食品”未明示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3月7日,长兴县雉城镇陈先生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了价值16元的核桃酥糕点,9日晚上回家食用时仅感觉香味比以往的要淡,但不久后就出现了肚痛、腹泻等不适现象。陈先生心生疑惑,当下仔细察看产品包装,这才发现这些糕点标示的保质期到期日是3月10日,也就是说还有一天就要过期了。想到自己购买时曾拿起一块看了一下,保质期到期日是3月底的,谁知营业员在装袋时拿给他的都是快要到期的,而且一句提醒的话也没有。第二天,陈先生来到超市理论,但因双方协商未成没有结果。于是,陈先生向长兴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当即组织陈先生和超市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陈先生表示,超市营业员事先应该向他说明这些糕点快要到期,那自己可能就不会购买或者少买一点。而店方也替自己喊冤,这些糕点还在保质期内,又不是过期食品!店方承认经比对,这部分糕点香味远淡于3月底的,但要求陈先生出示腹泻等不适现象系食用该糕点引起的医生诊断书。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这也是国家首次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方式提出要求。而该超市没有在事前对这批即将到保质期的糕点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提示,显然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超市方退还陈先生16元消费款,并补偿各类经济损失200元。同时,超市方承诺加强食品经营内部制度管理,及时对销售的“临过期”食品做好温馨提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