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在线3月12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的同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勘察评估,否则受损方就有可能因车辆损失无法确定而招来不利后果。今天,秀洲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以肇事方自认的车损1300元判决赔偿给受损方。
2007年9月18日,应某驾驶单位的一辆货车在嘉兴市财富广场停车场倒车时,撞到了宁波某科技公司的奥迪轿车。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该公司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在车损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就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奥迪轿车进行修理,并要求修理单位更换车门。嘉兴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应某所在单位的要求,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奥迪轿车现场进行了车损评估,经评估,该车的车损为1300元。事后,双方因损失费用发生争执。2008年1月15日,科技公司向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某所在单位赔偿车辆修理费5088元及误工费、车辆贬值损失等18000元。
法院认为,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由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主张的车损,未经相关部门评估核实,且更换车门,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因此对于对方自认的1300元外的损失,不予支持。至于科技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车辆贬值等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于3月12日作出判决,由应某所在的单位赔偿科技公司车损1300元,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