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3日讯
记者近日从浙江义乌法院获悉,2月25日,该法院已裁定驳回了被告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关克对义乌“华南虎年画”印制发行者起诉其侵犯名誉权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义乌威斯特彩印包装公司是一家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的企业,2004年从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分离出来。2001年,义乌市鑫龙彩印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签订《租片合同书》,租用全景公司图片4张,其中包括老虎图片一张,并取得了该图片的出版发行权。
周正龙宣布自己拍摄华南虎照片后,曾先后向多家媒体表示,威斯特公司的老虎年画,是“照着我的老虎画的”,并表示已经向警方举报年画厂家“陷害自己”。陕西省林业厅信息宣传中心主任关克也曾公开表示,“年画是以周正龙的照片为原型PS绘制而成”。
威斯特公司董事长骆光临认为,两被告诽谤侵犯的言论已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在全国造成负面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要求两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1万元和两万元。
2008年1月7日,原告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分别以关克、“野生华南虎”拍摄者周正龙侵犯名誉权为由,向义乌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要求两案被告分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月14日,义乌法院正式予以立案受理,并向两被告寄送了起诉书副本等材料。1月31日,被告关克在答辩期内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言论发表地、言论反应地等均不在义乌,且该案所涉“华南虎事件”属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义乌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义乌法院经审查认为,名誉权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案系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住所地在义乌,可以认定义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义乌法院据此依法享有管辖权。另外,该案所涉背景事件经互联网等媒体报道而有一定的公众知晓度,但该案所要解决的名誉权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据此,该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
此案另一被告周正龙于1月23日拒收了法院寄送的诉讼材料。义乌法院随后委托其所在地陕西省镇坪县法院于1月31日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