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在线3月13日讯 在超市购买了某品牌枣糕,食用后发现该食品并非是其标注的绿色食品,于是将超市和食品生产方告上法庭。3月11日,秀洲区法院经过调解,三方达成和解,按照退一赔一处理,客户撤回了起诉。
2007年11月14日,龙某在嘉兴某超市购买了江西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枣糕800袋,价值8000元。枣糕外包装上标注“绿色食品”,还有“LB—**…A 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字样。龙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食品并非真正的绿色食品,其标注的“绿色食品”和“LB—**…A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字样是套用了该公司生产的另一款产品的认证标志编号。为此,龙某到超市进行交涉,希望能够退还货款并给予一定赔偿,但事情未能解决。2007年12月19日,龙某向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和超市退还货款8000元并赔偿8000元。
法院经调查得知,江西的那家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枣糕于2006年12月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有“LB—**…A”。龙某购买的枣糕标有“低糖”字样,虽为同一厂家生产的食品,但不能使用已经认证的那款食品的绿色食品标志和编号。
经调解,龙某、食品公司和超市达成协议,龙某尚有的枣糕于3月12日退还给超市,超市按其购买价格退款,食品公司当天支付龙某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