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8日讯
记者昨日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察细则》),并明确2008年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察将执行新的规定。
《考察细则》规定的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考察细则》在考察纪律中规定,考察组成员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个人隐私;对经考察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把原考察结论“不合格”改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以体现对报考人员的尊重,尽量减少对报考人员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的影响;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采取的途径;对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考察细则》规定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考虑到全省公务员招考有一个总体时间安排,《考察细则》又明确,自考察期满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结束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