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过多,而有实际困难的市民却得不到有效救助。对于目前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海盐县政府给出的解决方法是——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力度,让原本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也能够享受到政府的救助。昨天记者从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上获悉,今年海盐县对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作了较大调整,扩大了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困难家庭等群体也纳入了救助范围。
据县民政局负责人介绍,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在海盐县实施了两年多时间,由于原先制定的救助门槛偏高,救助力度低,致使一些支付不起起补线以下医疗费的困难群众还是没能得到救助,这也导致了医疗救助资金较难发放给困难群众。从海盐县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来看,目前该专项资金还结余260万元,偏高于结余额控制在10%以内的规定。
从2008年开始,拥有海盐本县户籍的三大类居民被正式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一类人员是持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及持有效《困难重度残疾人优惠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持有效《五保供养证书》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及持有《优待证》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交通员和老游击队员。二类对象是持有效《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持有效《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家庭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口。三类对象是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但因长期患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或当年因重大疾病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其他城乡困难家庭的常住人员。
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救助对象,海盐县采用了分层救助的方式。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统一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仍难以承担,以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通过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救助;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在10%以上时,可对超出部分进行二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