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2日讯
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酒后驾车致人严重伤残的肇事者赔偿原告200余万元。此前,肇事者已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据了解,2005年1月,金某酒后驾驶一辆奔驰车,途经瑞安市锦湖街道门口地段时,车辆跨过中心实线驶入左侧路面,与对面驶来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姜某重伤。同年6月20日,金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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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原告姜某家属与被告金某就医疗费用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后来在履行协议中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10月向法院提出诉讼。2007年1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姜某在2006年10月23日前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为94.7万多元。
2007年8月,原告就其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再次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姜某经济损失,扣除原判决确认并由被告履行完毕的94.7万多元外,再给付130万元,分别定于2008年3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12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2009年9月16日前给付30万元。此外,余款30万元,如被告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则自愿放弃。如被告逾期,原告可就本案全部案款的剩余款项,要求被告金某一次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