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3日讯
临近过期的食品,商家要将其集中陈列销售,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记者昨天获悉,市工商局出台了《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率先在鹿城区进行试点,给不合格食品戴上“金箍”。
《办法》对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的情形、退市销毁的方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明确食品经营者要主动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柜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清点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食品,在台账中登记,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商、生产商改正;对过期、变质、不合格等不能食用的食品,应当就地进行销毁,不得退回,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对已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召回。
退市食品需重新入市的,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重新进入流通领域。
应退市的食品包括以下十五类:
(一)有毒有害,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
(二)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三)与前款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
(四)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包装破损、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的。
(九)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一)含有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十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十四)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