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搭的违建建筑造成了火势蔓延
同样是受害者的郭成被告
郭先生向记者大倒苦水:“我是有苦说不出。这是燃放烟花爆竹的人的责任,我家房子里面放的全是货物,这一烧损失20多万元,可是我做生意10多年的心血啊!现在没有仓库,两个月没有做生意,损失惨重。”
郭先生是在附近望湖市场做生意的,这里的房子是他买下来当作仓库存放货物的,平时一般不住人。因此大年三十那天不在,事后才知道发生了火灾。郭某认为,虽然他们搭建的钢棚引燃了火,但是违章建筑和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是两回事。“是谁燃放烟花爆竹引燃火灾,我们没有能力查,只有公安机关来调查。现在睡觉也睡不好,不知道怎么办。”
被告看法
能不能像“高楼坠物砸伤人案”
把燃放烟花爆竹的列为共同被告?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情的情况不少,但是造成大损失的还是很少见。谁都不承认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该怎么办?郭先生也询问,是不是可以像曾经引起较大影响的案例———“高楼坠物砸伤人”案件,把燃放烟花爆竹的嫌疑对象都列为共同被告?
“高楼坠物砸伤人”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引起法律界人士和老百姓的强烈关注,有政协委员为此还提出“关于高空坠物事故应引起重视的建议”。
杭州曾发生高楼玻璃砸伤人,最后整幢楼的居民都成被告的案例。据报道,陈女士是杭州西湖区一小区的居民,一天上午10点多,她从小区楼道门口路过,结果楼上掉下来一块玻璃,正好砸到了陈女士的头。陈女士被送到医院抢救,花去了8万元的医疗费。然而当陈女士寻找责任方的时候,却发现该幢楼有五户居民楼的窗户有破损现象,但是这五户居民谁都不承认是自家的玻璃掉下伤了人。无奈之下,陈女士将五户人家都告上了法院。
2001年重庆市曾判决过高楼坠物伤人的案件,法院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不能排除侵害可能性的多个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等相关法律也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律师细说
烟花爆竹火灾不同于“高楼坠物”
让小区居民成被告有点勉强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王盛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这起火灾是由两个原因交错在一起引起的,直接原因是燃放烟花的人没有远离居民区,小区高楼密集,根据烟花的大小是不是可能射入居民楼产生隐患,燃放者应该能估计到,但没有尽到防范责任,因此是引发火灾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但是如果烟火没有遇到自行搭建的钢棚也可能避免一场火灾,因此该存放货物的钢棚是间接导致了该起火灾的原因。而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该搭建的钢棚属于违章建筑,因此本身就存在违法性,应该有一定的责任。
至于有人认为有关部门防范监管责任问题,这要看物业是不是尽到了告示和劝阻的义务,有没有反映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具体还要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但直接导致起火的还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
被告提出来,此案是不是跟曾经引起社会反响的“高楼坠物砸伤人案件”有相似之处,是不是可以以小区居民作为共同被告?王律师认为,这两个案件有区别,让小区居民共同成被告有点勉强。
小区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居民对此怀疑有一定的抗辩性,虽然大年三十,在小区燃放烟花应该是小区居民,而且是发生起火点的附近居民,但是也有可能存在特殊情况。高楼坠物是垂直下降,嫌疑范围比较明确,而烟花爆竹,其射程距离不确定,而且方向也不确定。这些都是小区居民可以抗辩的理由,因此要小区居民共同承担责任有点困难。
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胡栋律师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和违章建筑都有责任,至于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由法院来裁量。现在谁都不愿承认燃放烟花爆竹起火,火灾的受害方也没有办法。该案不同于“高楼坠物伤人案件”,“高楼坠物伤人案”是《民法通则》里有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可以倒置的特例,就可以由被告方举证不是自己扔物品伤到人。但是燃放烟花爆竹没有这个特例,按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火灾受害方对此举证困难。
胡律师认为,找不到燃放者就没有办法,但是违章建筑也是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负全责,这个裁量可由法院来决定。
新闻纵深
烟花爆竹火灾调查处理难
建议从立法上加以规范
目前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情况比较多,消防人员表示,此类火灾的责任人往往难以调查查处,但是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是由来已久,应该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有关人士建议,可以从立法上进行考虑,以加强人们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防范问题的重视。
每年的大年三十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烟花爆竹给人们带来了不少喜庆和欢乐。然而因为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已不是少数,每年的除夕是消防部门工作最忙的时候,几乎一大半的火警都是跟烟花爆竹有关,虽然很多都是草坪、草房着火没酿成大的火情,但还是令我们对消防安全紧绷神经。
鲍大爷家被毁,一家人过不好年,郭先生做生意十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一起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不幸后果,给了我们一次深刻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