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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

   编辑同志: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强烈反响,主要是认为“新法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无固定期限又成为铁饭碗等”,这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没有真正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

   《劳动合同法》对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不大,只是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这一点来说对企业的违法成本是提高了不少,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等。但这些,只要用人单位通过自身的规范就可避免,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是 “终身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说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能解除的,企业无需把它看成 “终身包袱”。

   现在对企业来讲真正的压力在于社会保险,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实缴纳社会保险费,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所规定的,只是过去用人单位没有很好地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加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和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足,使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有空可钻。现在随着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关注,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途径被堵塞,就错误地将本应当承担的责任理解成用工成本的提高。所以用人单位应以积极的心态认真学习法律,执行法律,转变观念,主动适应 《劳动合同法》。读者 颜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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