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8日讯
随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期的临近,省地税局再次向2007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提醒:如果您还未申报,请务必抓紧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免受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在上年度取得各项所得后,除按月或按次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自行申报纳税外,如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须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据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省地税局已就申报期结束后的检查工作进行了布置。在申报期结束后,将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和本次申报情况,确定稽查的重点对象,有步骤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对象是:没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高收入个人;申报人数明显偏少的高收入单位;没有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且个人所得税纳税明显异常的个体、私营业主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
一些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担心,他们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自行纳税申报是否会受到处罚问题,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纳税人完全可以打消这种顾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3月底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填报收入、纳税情况,地税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会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