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家住定海的李老伯借出了5笔款,共计7万多元,出借那些钱,有的是为了赚点利息,有的做好事给人调剂一下,谁知为了讨回自己的养老钱,他经历10年漫漫讨债路,至今还没讨回一半,还是靠法律拿回的。说起其中的艰辛和苦辣,李老伯近日面对记者,眼泪爬满了布满皱纹的脸。
十年前,他开始借钱与人 第一笔借出的5000元只收回250元
李老伯今年70岁。1998年,李老伯退休后,没在家闲着,在街上干交通协管员,想多给自己和老伴攒点养老钱。在街头,他认识了摆烟摊的黄某。经人牵线,黄某成了这年第一个向李老伯借钱的人,借款5000元,月息2分。
3个月后,共拿到250元利息的李老伯发现黄某在街头消失了,后打听到她因倒卖香烟被抓了。
手里有黄某写的借条,李老伯心里也不慌。他四处打听,终于弄清黄某在宁波的家人住址,就托人拿着这张借条,向她家人要钱。“所托的人告诉我,钱要回来了,连带利息5500元。可不知怎的,所托之人却一会儿说钱被人偷了,一会儿又说他帮我把钱存在银行里,现在拿不出来。天下怎么会有这么不讲道理的人。”李老伯想破脑袋也不明白,“脚筋奔断”,这笔钱从宁波拿回来1年半了,还没到李老伯的手中。
这借钱给人也会上瘾似的后来,一笔笔的钱都有借无还
第二个向李老伯借钱的人,自称是干建筑的“老板”,宁波象山人。李老伯整日呆在街头管交通,那个老板在他面前经常过往,便互相熟识了。20元、50元……“老板”时不时要向李老伯借点钱,说是急用,但从没还过钱。“我那时真是糊涂啊,相信这样七骗八拐的人是‘老板’。”有一回,老板向李老伯开口借3万元,月息2分,工程周转一下,马上还。后来,“老板”就音信全无。为了讨钱,李老伯去了好几趟象山,千辛万苦找到了“老板”的家,但始终没见到人。在外吃住都要花钱,又人生地不熟的,李老伯实在等不下去,心灰意冷地回家了。
还有两笔钱,李老伯借得更是莫名其妙。也是那年,他路遇一个女人要寻死觅活,说是家里出事要急用钱,向人借钱,5分利也行。“5分利太高,我借给你1分利好了。”李老伯自觉做了一件好事,出借了自己打工攒下的4000元钱,拿到了一张女人出具的借条。20天过去了,李老伯一直没在街头发现女人的身影。他拿着借条找人时,发现借条的名字、地址都是假的。还有一个借走5000元钱的,李老伯也叫不出来名字,她的家在哪也不知道,是原来单位同事介绍过来的,写的借条也没让那个同事作担保。
总算有一笔钱打官司讨回了 可钱不是一次性拿回的,是陆续扣回的
后来,那个同事又带来一个她的“小姐妹”找李老伯借钱。“小姐妹”以开饭店急需资金为由,一年内分2次,向李老伯借走了3万多元,分别出具了借条。后来,“小姐妹”和丈夫离婚,嫁到台湾去了。李老伯咨询了别人后,决定请律师打官司。官司打了3年多,李老伯脚底皮“磨破”,一趟趟跑法院、到处打证明……官司终于打赢了,借款人的前夫偿还了一部分款项,其余部分,法官从“小姐妹”的劳保卡内代扣。“现共拿回2万多元了,这笔借款拿回来该没问题的。”李老伯脸上终于露出一丝欣慰。
过去的10年,李老伯一有空就骑上自行车到处兜欠他钱的人,满脑子都是他不知所终的养老钱,10年折腾下来,瘦了20多斤,其间曾因精神抑郁,住过两次医院。“我现在有点想开了,这条讨债路我是无力走到尽头了。”李老伯感慨说,我现在要多做好事,让自己精神舒畅、生活充实,忘掉那些不痛快的事。”
编者按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手里有一点养老钱的老年人在向外借钱的时候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维权第一步:考察还款能力选好保人。借钱,一定要摸清对方的偿还能力,了解他的信用情况。同时,采取担保措施也是很重要的保障。即使借款人不能偿还,还可以向担保人求偿。维权第二步:借条是凭证。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就得不到保护。维权第三步:利息约定应合法。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维权第四步:追款诉讼需在两年之内。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