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月22日许霆案进入重审程序第一次公开审理之后,下周一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行第二次公开审理。有法学家认为,该案会在再次开庭后当庭宣判(3月29日《信息时报》)。另据报道,虽然这次开庭是否当庭宣判现在还不能确定,不过依据现在的种种迹象,广州中院重审对许霆作出有罪判决似乎已是不争的结果(3月29日
《南方都市报》)。
我以为,许霆案既已由一个普通刑事个案上升成为引发各方关注和公共空间热议的公共事件,重审重判对当事法院无疑应当慎之又慎造次不得。因为从某种意义主说,许霆在接受法院司法审判的同时,事实上法院也在接受公共空间媒体舆论的实时“审判”。
我不想重复案件本身老生常谈的琐碎是非。我在此只想提醒当事法院注意三样东东:第一,许霆案自一审广受公共舆论诟病和法学专家质疑至今,法学界对许霆是否构成犯罪仍然争论不休,许霆的代理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二是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今年两会参与重庆团全团讨论后对记者表示,“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许霆案”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据英国《每日邮报》20日报道,英国东部约克郡赫尔市的多部ATM机18日出现“储户取一赠一”故障,当地居民得知“好消息”后,立即叫来亲朋好友,上百人排队忙提款,三小时取空ATM机。英国也有很多人都在关注和评论这起事件,它将如何收场呢?与许霆案大相径庭的是,提款储户是否需要将多得金额返还由其发卡银行决定。在英国以前发生的类似事件中,有一些银行则选择自己承担损失,不会费尽周折向数百储户追账。资料显示,英国ATM机发生故障时,多数是由银行方面自行处理,警方很少介入。但也有例外,2002年8月,英国有一家人利用ATM机漏洞取走13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82万元),而涉案人员最后只被法庭判了12个月至15个月不等的监禁。我之所说这些,是因为其对许霆案重判不仅具有昭示意义而且具有参照价值。
我不是法学家,对许霆案个案不想说三道四,也不想做“编外法官”对重审妄加裁决。但我以为,在重审重判许霆案时有两个原则必须坚定。一个是保障人权。20004年中国宪法修改历史性地增加了一个耀眼条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许霆人权就是捍卫宪法尊严。再一个是维护公民尊严,有两层意思,其一,良法保障公民尊严不受侵犯,换言之,导致公民尊严受到侵犯者非良法;其二,重判结果无论如何,弱势公民的尊严都倍于强势法官的尊严,切不能因为“轻判或改判无罪影响法官尊严”的人为考量而干扰办案削弱裁决理性。
著名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中精典地写道:“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如果与它们相矛盾,那么这些法律就只是强权的运作而不配叫作法律。”法官们从他的思想中得出的普世启示是:“凡是展示人类的共同理性、以维护人权为特征的法才叫法,背离了人类的共同理性以剥夺和践踏人权、侵犯人的尊严的法不叫法”。据此,我相说,设若许霆案重判中据以判决的法律或以不能构成的罪名强加给当事人导致侵犯许霆的公民尊严,则此法无论如何称不上是良法或良法治(法律适用)。再进一步说,法官如果为了维护一审判决的尊严(实质是法官尊严)而行轻判改判甚至维持原判(现在看来几率不大),试图挽回一审社会影响维护法官尊严一石二鸟,则结果肯定难遂其愿得不偿失;反之,如若为了捍卫当事人的尊严,法理性“否定自我”毅然推翻一审判决甚至作无罪改判,许霆案则堪称为当代公共舆论推动法治进步的极好范例和精典样板,非但丝毫不会影响法官尊严,反而会因许霆案成为维护人权尊严和捍卫宪法尊严的铁案,而让公众对当事法官油生敬畏。因为,许霆案的最高正义是公民尊严而不是法官尊严。
据悉,因在故障ATM机上提取17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许霆案”被广东律师们选为“2007年度全国十大法律事件”。许霆案的罪与非罪业已引发各方广泛关注、理性反思和深入探讨,促使相关人士思考因应在成文法体系下如何完善司法适用合理性问题,以预后和防止下一个许霆案重演。由此,对许霆案能否被重审成一个捍卫公民尊严而不是法官尊严的无懈可击水泄不通的样板铁案,我充满期待!拭目以待!(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