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影 漫画
浙江在线04月02日讯
前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判决。许霆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
就在几天前,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反复研究、商讨,被称为“宁波版许霆案”的唐氏兄弟借记卡非法转账案也被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唐氏兄弟明知借记卡不能“透支”,仍利用ATM机出错,非法转账225万元,已构成了盗窃罪。
ATM机出错非法转账225万
提起唐氏兄弟的案子,许多人都喜欢称其为“宁波版许霆案”。事实上,它案发的时间要早于许霆案。
事情源起哥哥唐风军帮弟弟唐风光去鄞州银行办理借记卡销户手续。
两兄弟是湖南人,在鄞州一家工厂打工。去年1月28日,哥哥去注销借记卡时发现弟弟的卡内还有余额4.49元,但因为没有带弟弟的身份证,没法取出来。
当天晚上7时许,唐风军在鄞州区古林镇的一台鄞州银行ATM机上,将余下的4.49元转账到自己的鄞州银行借记卡中,但因操作错误,输入了49.49元。
令唐风军没想到的是,这样的操作竟然成功了。
唐风军随即查询弟弟借记卡内的余额,竟然显示为45元。唐风军也觉得很怪,又将这45元进行转账。
转账结束后,唐风军再次查询弟弟的借记卡,里面的余额竟又变成了90元。
于是,唐风军以等于或者小于卡内余额的数字连续转账,当晚共计转账135万余元人民币。第二天,唐风军再次尝试转账,又将90万余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内。
转账225万元以后,两兄弟觉得一张卡上有这么多钱实在太危险了。唐风军马上通知弟弟,新办理了一张卡,将67万余元转到了这张新卡里。接着,他又取出57万元,分别转到老家亲戚和舅妈的卡上。还有一部分钱,兄弟俩用来充话费了。
2007年1月31日,兄弟俩担心起那张原本打算销户的借记卡,打电话给银行查询相关情况。
银行查账后发现卡内显示的余额为负200多万元,向古林派出所报警。
当天晚上,两兄弟在出租房内被抓。
案件定性花了一年多时间
唐氏兄弟的案子由当地警方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3月15日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4月16日,鄞州检察院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期间延期审理两次,后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鄞州检察院于同年9月17日将案件报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20日,广州“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唐氏兄弟的案子也开始被相关人员透露给外界,并以“宁波版许霆案”称之。
和许霆案不同的是,有关部门对于唐氏兄弟案子的处理,获得了宁波一些网友的肯定。有网友曾表示,宁波司法系统处理唐氏兄弟的案子,态度很谨慎,没有马上判决,而是反复对这个案子的定性进行探讨,令人称道。
许霆案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受理唐氏兄弟案件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两名当事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在许霆案重审宣判前,认定唐氏兄弟涉嫌盗窃罪,并于今年3月26日正式提起公诉。
案发后归还并不代表无罪
“唐氏兄弟案的定性问题引起许多人关注。特别是在案发后,他们的亲戚马上把钱归还给了银行,所以这其中出现一种声音,觉得这两兄弟涉嫌盗窃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昨天,宁波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目前社会上一种对唐氏兄弟案的看法。
兄弟俩的代理律师张朝惠也持有这样的观点。张律师曾向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出具了建议不起诉意见书,认为唐氏兄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用正常的方式转账和提款,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真实的密码,将200多万元转到自己卡上,不是秘密行为,而是正常行为。”
“而且和许霆不同的是,唐氏兄弟取款后的三天内并没有逃匿,而是继续在厂里上班。被捕后也积极退回了所有款项,实质上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张朝惠说。
对于这样的观点,宁波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首先要明确的是,唐氏兄弟办理的借记卡并不能“透支”,唐风军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进行了转账。从主观动机上来看,存在犯罪故意。其次,成功转账后,两兄弟并不是积极退还,而是取出部分钱汇给了亲戚,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已经存在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个人砍伤另一个人,事后又帮他治好了。这难道就可以说这个人没有砍过对方吗?”宁波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最后打了这样一个比方。
据了解,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唐氏兄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有关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0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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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