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3日讯
小黄20岁,从贵州到萧山一家化纤厂打工,2008年3月6日是其工作的第十天。晚上12时不到,骑自行车从租房出发去上班,到厂门口时已经12时了。
厂里有规定12时交接班,迟到要扣工资。小黄沿着厂门口那段坡斜路下滑,与对向一辆自行车交汇后,继续滑行……
突然,前轮撞上了同事!
40岁的同事骑自行车,刚出厂门。两人头部对撞,同事脸朝天倒地,后脑受伤。
小黄叫人打电话给老板和120,说:只是撞了一下。
老板赶到,小黄就进厂工作了。
5天后,同事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和脑疝导致死亡。
事故非机动车检验显示,同事的自行车性能符合使用要求。小黄的自行车,车闸部分失效,无车铃装置,性能不符合使用要求,要承担主要责任。
厂方支付了3万多元医药费,各方达成协议:厂方和小黄共支付给同事家属23.7万元。其中厂方需要支付的5.5万元已付,小黄承担的18.2万中,8万元由厂方借出,其余的钱由小黄“按揭”。
检察院审查认为,小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考虑到主观恶性不大,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且厂方或其哥哥也有条件对小黄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提供担保,本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