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大惊喜”
桐庐圆通房产开发公司是当地一家小有名气的房开公司。前几年该公司在开发圆通小区过程中,作为县委领导的徐国相出了大力,不仅多次同建设、规划等部门打招呼,让他们尽快审批,从而使该小区能够以最快速度开工建设。而且,为了解决圆通公司的资金困难,徐国相又同当地某银行行长打招呼,让他们贷款700万元给圆通公司,行长又照办了。听说小区内的高压线影响到楼盘销售,徐国相二话没说,又给电力局打电话尽快移掉。
对这样的“有功之臣”,圆通房产的两个股东黄某和叶某心里有数,除了叶某利用春节拜年和徐国相儿子结婚喝喜酒的名义送给徐国相4万余元钱这点“小意思”外,叶某和黄某还准备送给徐国相一个“大惊喜”。
黄某是徐国相妻子的弟弟,小时候是姐姐带大的,姐弟俩感情比较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黄某每年过年都要给姐姐红包的,包括徐国相的儿子、女儿结婚的礼金,但数目都不大,全部加起来也不过10万元左右。这也是人情往来,无可厚非。但是,为了感谢徐国相的帮忙并盼他以后给予更多的关照,黄某、叶某开始利用黄某和徐家的这层特殊关系进行“权钱交易”。
听说徐国相的儿子准备结婚,叶某告诉徐国相,他们公司开发的圆通公寓小区B幢一单元601室不错,还有一个车库,当时总价20多万元,要是徐国相买的话只要10万元就可以了。后来,黄某说他会都办好的,叫徐国相不要付钱了。果然,徐国相没花一分钱,这套总价233990元的房子就归在他儿子名下了。徐国相深知尽管是妻弟,但仅仅是亲戚关系,黄某是不会送一套房子给他的,完全是因为黄某为了感谢自己开发小区“有功”借机“送”给儿子的。
这样,以舅舅送给外甥结婚房的名义轻松收受20多万的“感谢费”,徐国相不由得感叹:妻弟黄某和叶某考虑周到,自己也不用担心日后查起来有事了。
聪明反被聪明误
2007年1月,已经超过60周岁的徐国相从县政协主席位置上退了下来,他仍任桐庐县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总指挥。同年6月,徐国相听到桐庐县某水泥制品公司老总俞金炳等人被查的风声后,急忙退出6万元赃款。可惜,已经来不及了。8月2日杭州市纪委宣布对徐国相实施“双规”。
此案侦查终结后,杭州市检察院指定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徐国相及其家人退出了赃款,但对黄某以赠外甥婚房名义送给徐国相的那套房子迟迟不肯退,认为这不是受贿。这套房子也成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主要焦点。
辩护人认为徐国相儿子与圆通公司订有购房合同,属正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房款是由黄某先垫付,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徐国相儿子和黄某之间是借款关系;徐国相儿子与黄某口头约定,能够开具该房子正式发票时就还款,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黄某先垫付房款是为了报答姐姐,而并非贿赂徐国相等等,这套房款不应纳入徐国相总的受贿款。
而被告人徐国相也当庭提出收受黄某所送房产不构成受贿的辩解,并让儿子和妻弟黄某出庭作证。在庭上,黄某和徐国相儿子将他们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证言全部推翻,试图为徐国相开脱罪责。
公诉人对此予以回击,认为徐国相之子虽与圆通公司订有购房合同,但他4年来并没有履行过任何付款的手续,圆通公司是由黄某和叶某共同投资成立的,并不是黄某一个人的,这一点徐国相之子也很清楚,因此购买该套住房和车库黄某一样要付钱;而且本案的到案证据显示房子和车库的房款的确是由黄某所支付,既然徐国相儿子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款,当然不属于正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公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行受贿犯罪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揭开这个形式上由徐国相儿子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事实上由黄某全额支付房款的面纱,恰恰证实了徐国相受贿的事实,即黄某将该房子、车库送给徐国相的儿子作为婚房的事实。
公诉人进一步发表指控意见,认为法庭应采信黄某、徐国相儿子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证言。黄某在检察机关曾作过三份证言,一直很稳定地表述是为了感谢徐国相在该小区开发的帮忙才送房子给徐国相儿子当婚房的,均未提及房款是借给徐国相的。而且黄某的证言也得到了与本套房子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叶某证言证实。徐国相也多次对检察机关供述,称是“我觉得圆通小区的房子和车库是因为他开发这个小区我帮了忙所以他才送给我的。因为尽管是姐弟,但仅仅是亲戚他也不会送一套房子给我”。徐国相儿子也曾向检察机关证实该房款是由黄某先垫付。
2月21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国相的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徐国相利用担任桐庐县委副书记、桐庐县政协主席、桐庐县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总指挥的职权便利,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同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96180.5元,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徐国相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受贿所得财物包括那套房子全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