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宣称对某样商品进行促销,消费者却因被告知“断货”而空手而归,此类打“折扣”现象在我市各大商场的促销活动中屡见不鲜。昨天,位于普陀区沈家门东大街的一家知名商场因在商品促销期内没有提供充足的货源,得到了普陀工商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的处罚。
据了解,这家商场于去年12月20日在舟山晚报第12版广告栏目中刊登“圣诞购物节,抢不够的节日特价商品”相关促销商品内容,促销活动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9日。而就在去年12月25日,普陀工商分局就接到了市民张女士的电话投诉,她称从活动一开始就到店里去购买刊登的原零售价52元、现活动价29元的豪华电热板,但商场却一直是说没货。张女士怀疑商家根本没有进过货,认为存在欺诈行为,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经工商部门调查,该商场商品编码为52111404、产地为浙江富阳的豪华电热板已于2007年12月9日就断货,在22日商品盘库时发现了1块,但用来冲账不用作销售,直到12月31日才由配送中心配送了20块,从而导致在促销期间,该商品始终没有货源可供销售,消费者自然无法购买到此款豪华电热板。
根据2006年10月15日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而作为舟山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这家老牌规模商场,却没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工商部门处以3000元的罚款。
工商部门提醒各家经营者,促销行为不许再打“折扣”,不得在促销期内以货断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