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2月1日起开始实施,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监督监察分局了解到,我市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基本做到了 “标价牌制作上墙”“价目表装订成册”。对部分未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企业,物价部门发出了 《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
标价牌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
2月下旬至3月中旬,我市物价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两轮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制作了售楼标价牌,但却将它放置在角落里或挂在后台,消费者不留意根本看不到,这无形中使消费者的知情权打了折扣。《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在售楼处对标价牌进行公示,购房者也希望消费得明明白白,购得称心如意。一些不规范的房产经营商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都作了改进。
房源信息必须包括已售商品房价格
“以前我们在售楼处看到的都是没卖掉的房子的信息,现在已售的商品房价格信息也得清楚地标示给消费者。”市物价局监督监察分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说。《规定》第七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该人士表示,房产经营者负有对商品房相关销售信息进行全面、及时标示的义务。而我市的部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只对未售的房源信息进行标示,已售的房源信息均不再标示。经过两轮的检查,房产商对售楼价格全部进行了标示。
不得使用“××××元/㎡(起)”的广告用语
物价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们经常可以在房产商的售楼广告上看到“××××元/㎡(起)”的价格广告,其实这是不规范的。检查中也曾发现某楼盘宣传条幅中打出了“5868元/㎡(起)”的价格广告,而在售楼处问讯的结果是,该楼盘几百套商品房中只有一套5868元/㎡的特价房。这是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其价格标示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消费者。”因此,经营者在进行商品房价格宣传时,不得使用“起价”“均价”“实价”“特价”“暂定价”等广告用语。
有关部门提醒购房者维权
“我们已将‘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下发给了各房地产企业。”市物价局监督监察分局有关人士表示,随着《规定》的正式实行,全市楼盘销售已按规定实现 “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工作。这位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如发现有商品住宅销售违反了 “明码标价”的规定,可拨打“12358”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