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9日讯
慈溪人罗某将200多万元投入私募基金,交给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弦银公司)打理,由于怀疑公司频繁买进卖出赚取手续费,罗某不顾合同,赚了20多万后提前退出。
弦银公司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根据协议分红。然而,根据现有法律,弦银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3月28日,慈溪市法院还向中国证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弦银公司从事的证券业务进行调查,并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昨天,慈溪市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在此之前,此案一直没有对外公开宣布,考虑到这是浙江首例私募基金纠纷案,一位法院副院长还亲自担任此案的审判长。
一个月赢利27万元
罗某是慈溪一家进出口公司的经理。去年上半年,他结识了弦银公司的经理侯某,对方以私募基金的名义邀请他加盟。
去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由罗某委托该公司管理资产300万元,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3日内,公司向罗某收取4.5万元作为预收的资产管理费,协议到期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果罗某违反协议条款将不退还资产管理费。
此外,委托管理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分红时,公司得三成。
7月4日,罗某汇去4.5万元资产管理费。8月1日,罗某发现弦银公司频繁地交易,购买的股票几乎都是垃圾股。罗某认为,弦银可能是为了从证券公司那里拿取佣金的回扣。
罗某修改账户密码,中止了与弦银公司的合作。短短一个月,罗某从中赢利27万元。弦银公司随后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委托资产收益8万元。
合同不但无效
连资产管理费也被没收
让法院办案人员惊奇的是,查证时他们发现,弦银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公司与罗某的协议显然超出了它的经营范围。
此外,由于弦银公司的证券业务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属于须经批准的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
慈溪市法院因此认定:弦银公司与罗某签订的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因违反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这还意味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弦银公司从罗某那拿去的4.5万元资产管理费是非法所得,要被收缴。
私募基金
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监管制度
宁波大学从事证券交易研究的王朝晖副教授说,私募基金在民间广泛存在,许多是靠朋友之间相互介绍,私募基金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虽然风险高,但收益也大。
一些初级的私募基金操作团队,是由一些炒股比较厉害的人凑在一起;高级的团队则是一些证券咨询投资公司。
牛市时,公司和客户都赚钱,皆大欢喜。一旦转入熊市,出现赔钱的情况,纠纷就出现了。如果一方反悔,公司和客户的利益都有可能互损。
原因是在我国,相对于公募基金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私募基金目前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现在私募基金多数用什么形式与客户合作
据有关人士测算,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超过万亿,所持资金已占沪深股市市值的5%以上。
虽然至今法律上仍无定论,但私募基金出现在我国金融市场已将近二十年。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郭秀华律师,正承担着一项关于私募基金的专项课题。
她说,目前为止,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流向证券和股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绝大多数。”郭秀华律师说。不仅数量激增,私募基金也越来越走向“阳光”。
号称阳光私募第一人的赵丹阳,采用了信托形式。通过第三方信托公司,等于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从而减少了法律风险。
而罗某与弦银公司进行的合作则属于契约型。采取这种契约形式的双方一般是较为熟悉的人,依靠关系或者信誉来管理资金。“可以说这种方式最不‘阳光’,因此风险最大。”郭秀华律师评价说。
除了这两种形式,私募基金往往还采取有限合伙等形式。
私募基金有没有可能合法化
不管是在业界还是法学界,对于私募基金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大致统一的看法,即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势在必行。
2008年1月1日,证监会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正式施行,该《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这条规定已接近私募基金现行的激励制度,被有关学者解读为公募基金开展私募业务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许可。
进入私募基金需要注意什么
“进入私募基金,首先要了解这个公司的信誉度,操作风格和水平,历史收益情况等。”业内人士建议,对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除了找到一个可信任的人,双方最好能签订协议,对义务权利、分成比例、违约责任做一个详细的明确,并对协议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