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报复个别领导,先后10余次将烟头、死蟑螂、打火机等杂物放入公司生产的鱼糜产品中,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5余万元,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也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三四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因医药费报销等事对其所在的我市一水产公司个别领导心存不满,想在产品里做点手脚,出点质量问题进行报复。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何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生产的鱼糜产品中放异物,共放了10余次,放入的杂物有烟头、死蟑螂和打火机等。
2006年10月,外商在向这家水产公司购买的20吨鱼糜产品中发现烟头、螺丝垫片等杂物,要求退货。公司为了不扩大损失,要求外商就地处理尚未使用的367箱鱼糜产品(7.34吨),经协商,同时赔偿对方一笔损失。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外商又多次在这家水产公司购得的鱼糜产品中,发现了杂物,要求该公司提供质量保证。该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委托外商翻包检查尚未使用的鱼糜产品,公司则付给对方一笔翻包费。上诉两笔费用折合人民币25万元。
去年4月4日至5日,该公司又自行翻包检查公司全部库存鱼糜产品,从中发现烟头、死蟑螂等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