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房子交付遇到质量问题,如何有效投诉?哪些情况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昨天,由市建委牵头制订、杭州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市民可以进行投诉、如何投诉等具体内容。
哪些情况下可以投诉?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住户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特别关注,各种投诉时有发生。然而,哪些情况下可以投诉,很多市民并不了解。
比如,甲在西湖区某小区购买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7年后,房子已过保修期,甲突然发现天花板出现掉灰现象。那他该不该投诉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建筑质量投诉有期限规定。保修期内,可向建设部门投诉;保修期外,则需找房管部门投诉。也就是说,业主只有在房屋保修期限内,遇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时,才能向建设部门提起投诉。
这里,我们给买了房子却长久空置的业主提个醒:按照国家规定,房屋建筑质量最低保修期为2年。拿到房子后,要先检查一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如何保证有效投诉?
那么,在遭遇房屋质量问题时,怎么进行有效投诉呢?
办法规定,当事人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首先应该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联系,协商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商,可以向辖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
假如你的房子在滨江区,发现问题后,应该找滨江区建设局。
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业主就能收到辖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处理结果。
多次返修仍有问题可退(调)房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对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工作不予配合、对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中态度消极、敷衍了事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对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不认真返修,或经多次返修仍不能消除其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予退房或调房。
如果辖区房屋质量监督机构也解决不了问题,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0项情况投诉可不予受理
对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会予以受理,但以下10种情形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投诉人未先行与保修责任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超过保修规定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换房等要求的;涉及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处理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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