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1日讯
广受关注的黄岩“2·4”特大纵火案终于有了结果。昨天,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以放火罪判处被告刘卫雄死刑的一审判决。
2004年9月,刘卫雄和妻子从湖南到黄岩打工。2006年6月,因店面转让纠纷,刘与店主陈某和鲍某结怨。
2007年2月4日凌晨,刘卫雄来到鲍某服装店门口,用松香水放火,导致一楼13间店铺及二楼的租住房均被烧毁,造成17人死亡、5人轻伤、1人轻微伤。
2007年6月1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卫雄死刑。
刘卫雄及二审辩护人称,因为陈某和鲍某合伙欺诈刘卫雄,使他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所以才会去放火;刘卫雄主观上并没有致人死亡的想法;接受调查时,警方并没掌握任何证据,但刘卫雄主动交代了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公诉机关则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卫雄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省高院查明,店主陈某隐瞒店铺要被收回并拆除的事实,导致刘卫雄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陈某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责任,但不属于刑法上的过错。
现有证据证实鲍某只是帮陈某盘点货物、算账,并没合伙欺诈的故意;其次,刘卫雄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刘卫雄是被抓获的,不是自首。
省高院认为,刘卫雄为泄私愤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维持原判,同时将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