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秀洲区法院巡回法庭给记者打来电话:“我们刚刚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有意思的是,这次原告的诉讼请求估计不仅在嘉兴,在全国都很少见。但这样的民事案件极有可能从近几年起骤增。”
当记者赶到巡回法庭,才发现原来这是一起老公告老婆的案件,而老公的主要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法庭认定他和老婆现在居住的房屋为共有财产,在该房产有关的各种证件上必须把他的名字也签上。
一对颇具故事性的夫妻
这对夫妻男的叫华新(化名),女的叫静文(化名)。1999年底,四川人静文通过征婚广告认识了嘉兴人华新,虽然男方的年龄比女方大了17岁,但在书信及电话的联系中,两人还是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静文便与四川老家的老公离了婚,2000年,她带着自己的女儿,与华新及他的女儿组成了一个新家庭。
华新与静文算是机缘巧合走到一起的,但两人最终还是难逃“七年之痒”:2007年,静文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夫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去年12月,静文以夫妻间经常闹矛盾以及感情破裂等为由,要求与华新离婚,只是华新坚决不同意,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静文的离婚诉讼请求。
夫妻两度闹上法庭都是为房子
自己得了癌症为什么还要和老公离婚?既然不愿意和老婆离婚,为什么这次反过头来起诉自己的老婆?法庭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对夫妻两度闹上法庭,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房子。
说起这套房子,也是有点离奇的。华新和静文2000年结婚后,华新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他付了首付款、契税、装修费、家具费等,前前后后花了10万余元。婚后,华新还付了房贷的金额21000元。而在此期间,静文共支付了25000元。但问题就出在华新买房时,考虑到静文距退休还有16年,公积金贷款限期可以长些,所以房子只签署了静文一个人的名字。
“这对夫妻为房子闹上法庭,其实与新的《物权法》有关系。”昨天,巡回法庭庭长陆挺峰告诉记者,“以前,即使房产证上只有静文一个人的名字,她卖房一定得经过老公的同意,但新的《物权法》出来后,情况就不一样了,静文完全可以一个人作主将房子卖了。华新就是为这个着急,因为老婆都想和他离婚了,万一她心一横把房子卖了怎么办?华新这才体会到与房产有关的证件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多吃亏!”
今后这样的案件可能高发
此次华新告老婆静文的情况,陆挺峰说:“在嘉兴还是首次遇到。”但他同时认为:“这类案件今后可能高发,夫妻应该对这类问题引起重视。”
陆挺峰说,中国的传统观念导致许多夫妻都不好意思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很多人即使心里想把婚前财产公证,也不好意思提出来,担心会伤感情,甚至还有人认为那是“不看好婚姻”的悲观心态。“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无论从法律角度、从保护各自合法利益来讲都是一种理智的做法,况且事实证明目前离婚率确实普遍在提高,一时的‘不好意思’惹来今后的麻烦那才是真的烦!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本着‘平等、自愿和协调一致的原则’。”陆挺峰说。
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在约定的时间上,有人以为,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在婚前办理,婚后就不能办了。其实,婚前财产约定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作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办理,也可以在婚后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在婚前财产约定的范围上,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的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纳入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的。
另外,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场。有的人认为,公证之后约定内容就不可改变了。其实,在公证之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撤销原有的约定,并重新办理公证,也可以根据需要,处分已作为约定内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