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成,1978年出生,小学文化。2002年4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100元;2003年10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5年8月,他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2007年3月,他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
然而,带着上述“背景”,2007年9月14日,邢建成又出事了,这次,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兴市劳教委”)对其作出了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不过,邢建成对此自称不服气,在向省劳教委提起行政复议未得到满意答复后,他就提出了行政诉讼要状告嘉兴市劳教委。今天上午,这起“‘小偷’告行政机关”案在秀洲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
“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引发争议
记者从法庭上获悉,邢建成之所以不服劳教一年的决定,是因为他认为嘉兴市劳教委、省劳教委行政复议认定他偷他人手机的“事实”不是事实。
邢建成在今天的法庭上称,事实应该是:肖某某欠他200元钱,2007年9月14日,他去桐乡市崇福镇公园路去找肖某某讨债,结果肖某某不在,倒是看到焦永强突然来到他面前。之后,焦永强叫他以后别再找肖某某讨债了,同时还敲诈他1000元,邢建成不肯给钱,两人便吵了起来,直至报警。但到了派出所,办案民警不听他的辩解,还严刑逼供,他最终被屈打成招。
邢建成在陈述完诉讼理由后,在法庭上大声喊:“手机是我捡来的……要叫我吃官司,就要拿出证据来!”
公安局长亲自到庭应诉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一方都是行政机关。目前,我市提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可实践中往往不多,不少行政首长都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不过,今天的案子,记者见到了桐乡市公安局长单志荣亲自出庭,同时出庭的还有嘉兴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王林方。
作为被告一方,公安机关当庭答辩:首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合法。公安机关称,2007年9月14日早上6点31分,抓到邢建成后,公安机关先是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的,但鉴于邢建成“前科累累”,遂依法决定对其进行劳教一年的决定。首次,原告请求“撤销对邢建成劳动教养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称,邢建成的陈述根本与事实不符。2007年9月14日早上,邢建成在桐乡市崇福镇公园路8幢303室,溜门入室,窃得一部“中电天语”B832型手机,被刚刚睡醒的黄远崇发现,即叫丈夫焦永强及其弟弟黄远雄抓小偷,三人追赶至楼下时将邢建成抓获,当场追回被窃手机。该手机经价格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031元。
公安机关认为:邢建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一审败诉
法庭上,法官对该案的焦点也归纳为:原告到底有无盗窃?被告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是否正确?不过,经过一个上午的审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法院认为:原告诉称手机是捡来的,不是偷的,且被公安机关屈打成招,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宣判:维持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的对原告邢建成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