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观点对碰
“私家侦探”在婺城的市场会如何,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生活中这些层出不穷的社会现象的?在连日的采访中,记者发现,市民、律师及法学专家,他们对此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和见解。
观点一:
这种新生事物值得赞扬
市民马先生直言不讳地说出了自己的观点:“私家侦探”这种新生事物值得赞扬,但也有些不足之处,需要社会的努力使其完善。
他认为,“调查公司”的出现,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能帮助老百姓在打官司时取得有力的、合法的证据。“调查公司”帮助他人取证,也使更多的人增强法了律意识,有利于提高老百姓的维权意识。
观点二:
私家侦探可信度有多大
一位姓刘的女士却并不是很赞同从事民事调查的“私家侦探”的出现。就算有一天自己怀疑丈夫有外遇,也不会选择请“私家侦探”去调查他。她说,她对“私家侦探”所调查的可信度持怀疑态度。难道生活了十几年的夫妻间的信任,还需要“私家侦探”的调查去确认?从情感上,她觉得自己接受不了。
观点三:
“调查”得司法部门认可
市民宋先生认为, “调查公司”只取得工商部门的认可还不够,还应取得司法部门的认可。因为调查取证就是和司法部门紧密联系,有了司法部门的认可,才有利于提高证据的力度。最好有一个合适的司法制度来约束和规范“调查公司”,才能使其更加合理、合法地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毕竟调查公司还是一个以营利为主的机构。
观点四:
对“私家侦探”出现有疑虑
在随机采访中,一些市民也对以“调查公司”形式出现的“私家侦探”表现出了担忧之情。“以前只在美国大片中看到过‘私家侦探’调查这种方式,现在从媒体上得知我们金华也出现了,觉得很新鲜。但是这种非官方的调查方式究竟合不合法?界定其合法或者违法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现在都很模糊,我觉得值得商榷。”市民李先生说。
公司职员蒋先生则认为,如果“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意外或者是人身安全问题,那该由谁来负责?侦探社还是委托人?这些问题都需要事前双方签订协议,否则出现问题难以协调。
“在调查过程中,‘私家侦探’难免会掌握委托人家庭的大量个人隐私,万一有人利用这些资料对委托人进行敲诈勒索,那么委托人岂不是作茧自缚?这种情况又如何预防?”退休干部赵师傅说出了自己的疑虑。
私家侦探所收取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费用
律师看法
封堵不现实如何规范很重要又是如何计算的?它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许多市民仍是以一种疑虑的心态看待这一现象。
市区杨律师说, “调查公司”实际上心照不宣地都在从事着“私家侦探”所做的工作,从业务范围来看,都是在超范围经营。我国的刑事调查是由公安机关来做,所以,“调查公司”所受理的业务主要是针对民事调查而言,调查人员采取的手段经常也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甚至整个调查环节已经明显侵犯了被调查者的权利,只不过因为其调查方法、甚至非法的手段尚未对被调查者造成严重侵权后果,所以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明知被人侵权,只是“容忍”而已。但这种“容忍”并不意味着“调查公司”调查方式的合法性。
杨律师以为,从目前情况来看,形形色色的“调查公司”在婺城出现,甚至在全国许多城市都已经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虽然大家都知道,“调查公司”在运作中有许多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地方,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它的存在,就说明有其一定的市场需求,如果想要封堵显然不可能。重要的是,如何将这些不规范的“调查公司”尽可能地规范起来,对一定。
法学工作者
调查手段要合法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加以明确限制,尽可能地让其合法操作,这才是一种有效的管理。
法学工作者钱女士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打官司时“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在法庭上列举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这种法律规定使得许多当事人要想尽办法去获得自己所要的证据。这也是各种各样的“调查公司”出现的原因所在。但许多“调查公司”在调查取证时,尤其是婚变调查时,调查人员其实也就是所谓的“私家侦探”往往会采取跟踪、偷拍、甚至偷偷摄像等等调查取证方式,但这些方式往往已经侵犯了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权。
“也就是说,‘调查公司’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去调查另一方时,保护了委托人的权利,却很有可能因所采取的手段而侵犯了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因为一些‘调查公司’所采取的手段不合法,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者,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调查手段一定要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钱女士说,这也是多元化产生的存在需求。国内许多城市都有诸如此类的“调查公司”,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社会的多元化所致。如今,诸如调查取证这些以前由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所做的事情,现在也完全可以由民间的社会组织来完成。何况,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国家机关也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